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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能开户炒股吗(考了证券从业资格证就不可以炒股了吗)

2022-02-15 13:21 作者:壹口合规 围观: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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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历史的处罚:买卖股转系统股票首现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炒股范畴

2021年10月11日,证监会发布年度第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赵某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处罚。

见证历史的处罚:买卖股转系统股票首现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炒股范畴

在壹口看来,这是一份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处罚决定书。其历史价值在于,买卖股转系统股票首次出现在违法炒股的计算范畴,这是资本市场三十年来的首例、第一例!

处罚决定书中的三个重要信息

处罚决定书的第二段指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某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申请听证仅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这一段交代了两个非常重要的信息:

一、本次处罚适用的是:2019年发布的新《证券法》(而非旧证券法)。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而非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另外,处罚决定书在中间一段指出:

综上,2019年9月25日至案件调查日2020年11月27日,赵某使用上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丁某茹”证券账户由赵楠控制使用。

这一段交代了另外一个重要信息。

三、当事人的违法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至案件调查日2020年11月27日。2019年颁布的新《证券法》是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违法炒股行为持续到了新《证券法》施行之后,因此可适用新《证券法》。

第一例:买卖股转系统股票纳入违法炒股计算范畴

交代完上面三个重要信息,再来看处罚决书中最为核心的一段内容,就是核算当事人使用他人账户炒股的盈利情况:

一是,当事人通过沪市合计买入股票35,011,796.2元,卖出股票36,310,703.52元;

二是,当事人通过深市合计买入股票72,666,789.5元,卖出股票74,705,162.84元。

经计算,当事人在沪深两市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3,148,416.83元。

三是,当事人通过股转系统买入“云南文化”49,690.00元,截至调查日2020年11月27日未卖出。

按调查日收盘价计算,账面亏损2,994.69元。

综上一、二、三,当事人控制“丁某茹”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共盈利3,145,422.14元。

纵观综合治理以来监管部门对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所有行政处罚,其核算违法炒股行为的范围均为:沪深两市的股票产品。即使新证券法将禁止范围扩大到违法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但其后的处罚也未见有新的情形。而本例的出现,则带来了新变化,第一次将股转系统的股票交易纳入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计算范畴。

虽然在新《证券法》框架下,这本是应有之义。但从处罚的角度看,这样的一例处罚依然具有非凡的意义,是从处罚角度看到的一次重大变化和调整。

新《证券法》第40条中禁止交易的品种

新《证券法》颁布以来,对于第四十条中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交易的品种始终是行业比较关注的一个方面。

法条的表述是:禁止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一、对于股票。这一点大家的认识比较统一,即在沪深京交易所以及股转系统上市/挂牌交易的股票(含新股申购)。这些品种,目前均能在行政处罚中找到实例。

二、对于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比较确定的是: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这些品种虽然比较明确属于禁止交易品种的范畴,但在行政处罚中尚未见到实例。

而对于权证、个股期权、投资股票的单一资管产品/私募产品以及区域股权市场中的相关产品,是否属于《证券法》第40条规制的范畴,还存在不统一的认识。这有待于后续配套法规的出台,同时也有待于处罚端的监管实践,需要我们持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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