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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至97年在国企干过临时工,现在要求曾经就职的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可以吗?

2022-02-15 13:16 作者:职场低层 围观:

我认为,本题目中提出的这个动意与诉求,心情上完全可以理解,但没有政策法律依据,不可能真正实现,压根上没有落实落地的任何可能性?要求补缴社保不靠谱的理由如下:

一是94年至97年,当时在国企干过的临时工,他们没有正式的身份认同,大家皆心知肚明,他们属于编外人员无疑了。应该说,他们这种身份就决定了自已的命运,也就是不可能按当时的固定工身份看待办理的;

二是当时的国企固定工身份人员,参保缴费也刚刚开始,有的甚止还没有真正开始实施个人缴费,一部分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比例开始由少到多,再降到目前的水准。当时临时工怎么可能按固定工要求对待呢!

三是从86年开始,企业招用全民劳动合同制人员,他们的参保缴费先行一步,早于固定工身份人员。这部分人员的缴费锣齐鼓不齐,少缴、漏缴、欠缴、断缴现象大量存在。作为有“正式”身份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姑且如此,那临时工可能建立参保缴费制度吗?

四是提出如此不切实际要求的人,也太过于大胆与单纯了,他们是不当家不知柴米贵,看热闹不怕事情闹大。现在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工,当时的工资考勤挡案未毕都全在,那临时工身份者又该如何操作落地呢!

五是当时就没有临时工可以与固定工同工同酬的政策规定?你总不能拿现在的政策规定,去要求20多年以前的企业单位吧。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关闭破产的实施,原来的工作单位你到哪里去找它,你的诉求又该如何去兑现落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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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友观点

正常来讲,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认可的材料,比如说劳动争议仲裁确立双方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责令改正指令书、原始的会计凭证等资料。

相对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有一年的维权有效期、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有效期是两年,超过时间太久用人单位是否受理也是一个问题。另外,由于时间过得太久,相关证据缺失,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也是一个问题。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超过两年是否不会追缴的问题,2017年人社部在对人大代表的答复中,明确提到:

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了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的二年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应按程序处理。对于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实际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人社部令13号)未对清缴社会企业欠费问题设置有效期。

所以,只要有证据材料或相关法律文书,不管欠缴多少年的社会保险费都应该缴纳。

但是欠缴时,会牵扯到滞纳金《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果企业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日缴纳5/10000的滞纳金。

根据《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的若干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牵扯的滞纳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毕竟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不能将责任牵扯到职工。但是,补缴社保分为企业补缴和个人补缴,个人部分还是需要需要自己承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产生的记账利息,是需要个人足额缴纳的。毕竟这一部分钱进入个人账户以后也属于自己的钱,未来产生自己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即使自己去世,相应的余额也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其他网友观点

很赞同这个题目!应该把题目所设定的时间往长的拉,应该改成凡是从94年起在国家单位干过临时工的从业人员,该单位应该给员工补缴养老保险,补缴期限同员工工作时间一致。为了减轻个人的缴费压力,为了给国家更多的收缴养老保险金,应该把这种个人意见上升为国家政策,这样对于长时间干过临时工的人员,尤其对那些下岗失业人员就是天大的福气。因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参加临时工的人或者那个时候的下岗失业人员到现在年龄都不小了,基本上接近退休年龄了,这些人由于年龄比较大,工作现在很难找,同时由于以前更多的是从事的临时工,所以欠缴的养老保险金也是比较多的,如果能够让以前的单位替这些人负担一部分的话,其实是解决了多方面的问题,既给这些困难人员减轻了缴费压力,也为国家可以缴纳更多的统筹费用,同时也可以促进消费,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内循环。国家只需要给企业在政策和税收上给一些优惠就可以了。更为社会减轻了压力与负担,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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