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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帮忙炒股(朋友帮忙炒股)

2021-12-30 21:38 作者:小钱说法 围观:

【事情经过】

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相识已有五年,系好朋友。因小张手头积累了一些“闲钱”想要做理财,故而向小李吐露了这一想法。几个月后,经小李介绍,小张认识了号称“炒股专家”的被告小魏,得知小魏不仅自己炒股收益不错,还经常做线上线下的炒股培训课,小张钦佩不已,蠢蠢欲动。经过协商后,小张向自己的股票账户内转入3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并将账户及密码悉数交给好友小李和小魏进行操作,当时正当股票形势大好,三人微信约定:如果赚了钱,则将收益四六分(小李、小魏得40%,小张自己得60%),如果亏损达到本金的20%,则应回撤停止操作。

好景不长,3个月后某天好友小李告知小张炒股亏了不少,小张遂急忙要回股票账户密码登录一看,心痛不已:本金竟然亏损达到200多万元!这下小张慌了,坚决向小李、小魏讨要说法,但小李、小魏则称是因股市系统性风险导致大盘下跌,自身并无过错,并对小张避而不见。小张软磨硬泡,几经周折,终于约到小李、小魏见面,并提出自己只想拿回本金,经过艰难的谈判,三人共同签署了《还款协议》,协议中约定,因股票账户中仅剩90.5万元,故在3个月内,小李应向股票账户内补足50万元,小魏应向账户内补足159.5万元。但《还款协议》签署后,小李、小魏并未依约付款。

【法律分析】

委托炒股本身属于委托理财的一种,委托理财协议中如出现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本字样的条款,则将会被认定为该保本条款无效,原因为:该等条款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受托人,违背基本经济规律、违背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基本规则,违背民法公平原则。

但本案中特殊之处在于:亏损发生后,就亏损部分,小李、小魏自愿承诺承担补足本金的义务,签订了《还款协议》,这样一来,这个案件由原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就变为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本案中,正是因为在亏损确定地发生后,各方就亏损如何分担达成了《还款协议》,故协议属于上述规定第二款提及的当事人通过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再适用原基础法律关系(委托理财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应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因该还款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成立且有效,各方应据此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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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理财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尤其是在当股票、基金市场大热的时候,切莫头脑发昏!委托他人理财之前,切莫轻易相信委托理财合同中含有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本金+年化收益的条款!此种委托理财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保本条款大概率是不会受法律保护的!

大家可以参考本案中小张的做法,在亏损发生后与对方协商,就亏损进行清算后再要求对方承诺还款!并注意留存相应书面证据。此种“事后诸葛亮”的做法,对委托人而言不失为一种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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