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恐惧电影剧情「详细介绍」
去年,“韩剧+网飞(Netflix)”组合制造出《鱿鱼游戏》这样席卷全球的爆款。今年它们的野心更大,对人性和现实的拷问也更露骨, 直接触及“少年犯罪”这一直击社会敏感神经的话题。
《少年法庭》截图,下同
虐杀8岁小孩的恶魔少年,出身破碎家庭、为了生存而走向歪路的可怜小孩,一步步被纵容加深犯罪行为的少年犯们……
《少年法庭》上线以来,三万多网友在豆瓣上打出8.9的高分,因为,剧里最震撼人心的不仅是对“少年恶”赤裸裸的展现,更通过作为法官的主人公视角,反思“孩子是如何变成这样”,以及“社会能够做些什么?”
女主人公曾引用一句俗语:教养一个孩子,需要整个村落的力量。
“村落”指的是什么呢?小到“一个家庭”。剧集里孩子的暴力、冷漠和性格缺失,很多情况下也是家长失职的投射。没有感受过温暖,内心便容易长出一条冰冷的毒蛇。
往大说,是社会环境和法律法规。如果年龄能成为免受法律制裁的“免死金牌”,那么孩子会不会因此蔑视法律,自认为所欲为而不付出任何代价?而受害的无辜者,想要的公平和正义何在呢?
为什么青少年犯罪难以认定?法律规定的背后又有哪些深思熟虑的考量?张明楷老师在《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详细为我们解释了“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的内涵。
为什么“幼年人没有任何罪过”?
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 Infans non multum a furioso distat)的法律格言告诉人们:幼年人与精神错乱者都没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都是无责任能力的人;都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刑法上说,他们都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现代各国刑法都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错乱者)的规定。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有的国家刑法采取积极规 定,即规定已满××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
有的国家采取消极规定,即规定不满××岁的人的行为不处罚。如德国《刑法》第19条规定:“行为人行为时未满14岁者无责任能力。”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不满14岁的人的行为,不处罚。”
这也是为什么在《少年法庭》里,年仅十三岁的白有成杀人分尸后自首,但他洋洋自得于逃脱法律的制裁。
《少年法庭》截图
就对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的规定而言,刑法对犯罪主体(行为主体)的质的要求是具有辨认控制能力[1],成年人明显具有这种能力(某些精神病人除外),反之,幼年人明显没有这种能力,因此,幼年人没有任何罪过(In parvulis a deprehenditur culpa),其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应当受到谴责。问题是处于从幼年向成年过渡时期的人,其辨认控制能力难以具体认定。
《隐秘的角落》截图
英美普通法对于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制定了特殊规则,这些人因为年龄小,原则上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恶意补足年龄(Malitia supplet aetatem),即如果他们知道是恶行而实施时,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例如,一个12岁的人杀人后将尸体予以隐藏并撒谎说自己没有杀人的,证明他知道杀人是恶行,这种恶意便补充了年龄的不足,因而追究刑事责任。英美普通法的这种做法既说明对主体的质的要求是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也说明处于从幼年向成年过渡时期的人的责任能力难以认定。
那么为什么《少年法庭》中没有使用“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则呢?因为韩国的司法制度属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不采取上述办法,而是通过直接规定年龄的方法来解决。
因为一方面,现代科学发展水平还不能使司法机关很简单地测量过渡时期的人的责任能力,仅凭科学技术测定一个过渡时期的人有无责任能力进而认定其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并不现实。采用恶意补足年龄的方法,则会导致认定上的随意性,从而有损法的安定性,与法治理念不相符合。
另一方面,人的责任能力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随着身心发育、接受教育和参加社会实践逐渐增长的。因此,人的责任能力受到年龄的制约,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人,才会具有责任能力。
所以,刑法采用通过规定年龄来确定过渡时期的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的方法。
即凡是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只要没有精神病,就认为具有责任能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不管实际能力如何,都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可谓法律上的拟制。
《少年的你》截图
法考虑衡平(Jus respicit aequitatem),法律的拟制总是蕴含着衡平(In fictione juris semper aequitas exisit),或者说,法律的拟制无害于任何人(Fictio Iegis neminem laedit)。
所以,通过年龄来认定责任能力,是一种理想的方法。但也不可否认,在某些情况下,拟制不符合真实。
如13周岁的少年大学生,在刑法上也被拟制为没有责任能力的人。反之,已满15周岁的人,即使其责任能力实际上低于13周岁的人,也被刑法拟制为具有相对责任能力的人。
这确实非常僵硬,但法律是这样规定的(Hoc quidem perquam durum est,set ita lex scripta est)。因为如果不这样规定,就没有可操作的具体标准。
在此意义上说,通过年龄来规定责任能力又是一种不得已的方法。不过,仅采用年龄标准也不合理,如某些精神病人达到了责任年龄却没有责任能力,于是刑法另就精神病人作出特殊规定。这样,在刑法上,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与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都成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因此,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
“精神病”是免罪金牌吗?
《少年法庭》中的白有成,一脸不屑地承认自己的罪行后,又称自己有思觉失调症,也就是俗称的“精神分裂”,他说自己会出现思想紊乱和妄想的行为,也因此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不到14岁的白有成能够成功免于刑事责任,但会在少年院进行劳改,因此他才搬出“精神疾病”当成自己另一个免死金牌。
不管是影视作品还是现实,被鉴定成精神病而免于制裁的重刑犯并不少见。
电影《一级恐惧》中,一个年轻的凶手精心伪装成人格分裂症患者,犯下震惊全城的血案后,骗过了律师、心理咨询师甚至整个法庭,最终逃离法律制裁。
《一级恐惧》截图
而在法律上,关于精神错乱者的规定,实际是关于责任能力的消极规定。[2] 如德国《刑法》第20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之际,由于病理的精神错乱、深度的意识错乱、心智薄弱,或其他严重的精神反常,致不能识别其行为之违法,或不能依其识别而为行为者,其行为无责任。”
再如,日本《刑法》第39条规定:“心神丧失人的行为,不处罚。”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也采取了消极规定。这些消极规定,从另一方面肯定了责任能力是成立犯罪的条件。
但大家有没有想过:如果说行为时没有辨认控制能力就应当认定为无罪,为什么必须因为精神错乱而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才认定为无罪呢?
人除了由于精神错乱而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外,还由于什么原因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现代科学对此知之甚微,而且辨认控制能力的有无,是根据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后的一段时间的材料进行判断的,要再现行为人在行为当时的心理与能力则极为困难乃至不可能。
如果导致无辨认控制能力的原因没有限定,那么,任何犯罪人都可能主张在行为时没有辨认控制能力,而事后又无法证明,这必然有损法的安定性,刑法会变成一纸空文。
《惊魂记》截图
精神错乱者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也不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因而不能实施任何行为。此外,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罪过)也有密切关系。一般来说,责任能力是罪过的前提,辨认、控制能力与罪过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相对应,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一般不可能产生故意与过失。所以,精神错乱者没有意识,因而没有罪过,没有责任。责任是成立犯罪的要件,没有责任就不受刑罚处罚。
概言之,精神错乱者只能受精神错乱的惩罚,而不能受刑罚处罚。
最后,虽说“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实施了危害行为时,就无所作为:
对于前者,应责令家长或者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后者,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治疗。
[1] 当然,就责任年龄而言,还有一个刑事政策的问题。亦即,就未成年人而言,即使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但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也会以年龄小为根据而不处罚。
[2] 没有见到采取积极规定的立法例。这是因为,如果刑法规定,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检察机关就必须对所有的被告人都作司法鉴定,证明被告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这便增加了司法负担。不仅如此,与证明被告人无责任能力相比,证明被告人有责任能力是相当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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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资料整理自:
《刑法格言的展开》,作者:张明楷 著
编辑:妍书
图片来源:影视剧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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