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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笔资金要委托别人炒股吗

2022-02-14 18:43 作者:紫牛新闻 围观:

扬子晚报网8月16日讯(记者 张建波)因为是“朋友关系”,加上对方还是证券机构的在职人员,邵某觉得委托对方帮自己投资理财,一定“稳赚”。但最终,迎来的却是“巨亏”,无法接受的邵某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返还本金及理财回报,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邵某与项某经朋友沈某介绍相识,后来也变成了朋友。2019年1月28日,邵某与项某签订委托代理投资协议1份,载明:邵某全权委托项某进行股票交易投资,账户起始资金为200万元,投资期限为壹年,收益为年化30%,超出部分归项某所有,不足部分由项某补足差额。

协议签订后,在项某指导下,邵某在手机APP上开通证券账户。当天,邵某将200万元转入该证券账户中,并将账户密码告知项某,交由项某操作。但到了2020年3月25日,邵某证券账户中剩余总资产仅剩下339972元。

据悉,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期间,项某正是邵某开户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股票账户亏损后,邵某诉至法院,要求项某返还本金、理财回报共计2360028元。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项某应向邵某返还损失1262020元,并驳回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维持。

受理上诉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

但根据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该案中,项某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接受委托从事股票操作,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而因协议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则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项某明知自己系证券从业人员而与邵某签订委托代理投资协议进行股票买卖交易,且在协议履行期间,一直由其独立操作案涉股票账户,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邵某应当对项某职业情况有所了解,邵某亦应当负有次要责任。

就邵某亏损金额1660028元,根据过错原则认定项某承担70%损失即1162020元,邵某承担30%损失即498008元。加上项某应返还的保证金10万元,项某应返还邵某共计1262020元。

校对 徐珩

来源: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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