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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私人委托炒股(民间私人委托炒股违法吗)

2022-02-13 23:17 作者:中国经济网 围观: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号显示,福建证监局对梁锦堂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决定书显示,梁锦堂为证券从业人员,于2009年6月15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担任东莞证券厚街分公司营销总监。

经查明,梁锦堂存在操作“王某娟”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违法事实。“王某娟”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8日开立于在东莞证券厚街分公司,资金账号80*****33,下挂深圳股东账户20*****57。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开立于中国银行东莞厚街支行。“王某娟”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本人。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梁锦堂私下接受王某娟委托,操作“王某娟”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累计成交金额501.60万元。梁锦堂无违法所得。

福建证监局指出,梁锦堂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梁锦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梁锦堂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梁锦堂于2009年6月15日在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目前的登记状态为离职注销,离职登记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东莞证券前员工被警告 违法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炒股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号(梁锦堂)

当事人:梁锦堂,男,1983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梁锦堂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梁锦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梁锦堂为证券从业人员

梁锦堂于2009年6月15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编号S034*******715,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担任东莞证券厚街分公司营销总监。

二、梁锦堂操作“王某娟”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王某娟”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8日开立于在东莞证券厚街分公司,资金账号80*****33,下挂深圳股东账户20*****57。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开立于中国银行东莞厚街支行。“王某娟”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本人。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梁锦堂私下接受王某娟委托,操作“王某娟”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累计成交金额5,016,000元。梁锦堂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营业部说明、“王某娟”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业协会登记资料、王某娟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梁锦堂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梁锦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梁锦堂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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