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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炒股亏损无法还钱会坐牢吗

2022-01-20 19:46 作者:固镇法院 围观:

虚构投资手段,向单位同事及社会不特定人员借款680余万元,实际将大部分借款资金用于炒股。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1年上半年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生意及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原所在单位同事崔某、张某等多人借款。在借款过程中,其明知单位同事的借款资金系从别处转借,仍予以收取。在向单位同事借款的同时,还通过单位同事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多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借款。期间被告人曹某共计向20余人借款,实际出资人为30余人,累计借款金额680余万元,月利率为2%-4%不等。案发前,被告人曹某归还借款本金59.9万元、由他人代偿借款本金20万元,合计79.9万元。

被告人曹某在借款过程中,将大部分借款资金用于配资炒股,在已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然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同事及通过同事向他人借款,继续用于炒股。2012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曹某共将借款中550余万元用于炒股,炒股共计亏损450余万元。借款期间,曹某支付借款利息210余万元,尚有600余万元借款本金无力归还。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曹某潜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曹某及其家人归还部分集资参与人资金,取得少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明知自己无力还本付息,投资高风险无保障股市炒股也难以稳获收益,仍高息借款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息及股市配资,造成450余万元的炒股亏损,致使大量集资款不能返还,且于所借款项到期后外出藏匿,足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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