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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案(委托炒股协议)

2022-01-04 21:34 作者:央广网 围观:

央广网北京12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收入提高以及城市化进程加快,居民投资理财的需求加速增长。但普通投资者缺乏专业的理财知识,因此,委托专业机构或者有相应知识、经验的自然人代为投资理财成为常见选择。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5日线上发布会披露了两起典型案例,其中王某委托投资影视项目基金,结果却遭遇了非法集资。到底怎么回事?

法院披露的案例显示,2017年,王某与资产管理公司、影视公司签订《基金联合投资协议》,约定王某向影视公司制作的A影视项目投资30万元,基金封闭期三年,预计年化收益率15%,到期还本并支付相应收益,王某不但没获得收益,本金也要不回来,只能将两家公司起诉到法院。北京三中院民四庭法官助理熊静介绍:“诉讼当中,公安机关向法院出具了复函,其显示,犯罪嫌疑人柳某涉嫌以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等与投资人就多个影视基金项目签订《基金项目协议》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因王某起诉的案件正是公安机关复函中提到的案件情况之一,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所以法院就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王某这样的案件并不是个案。“近两年审结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因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裁定驳回起诉的有26件,占比为20.8%,所涉罪名主要是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

北京三中院民四庭庭长陈锦新进一步分析:“非法集资犯罪花样翻新、手段隐蔽,以股权投资、委托理财为幌子行犯罪之实,不仅对民事诉讼中识别经济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极大增加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在此情况下,约定的所谓“投资收益”根本无从谈起。”

除了将资金投向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以外,投资者还将资金用于购买信托计划、投向大宗商品、影视项目、邮票币、纪念章、艺术品等。张三就是委托了自称数字货币理财高手的李四管理他的比特币账户,结果怎样呢?

法院披露的案例中,张三与李四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委托李四管理他的数字货币比特币账户,李四获得盈利提成。因出现亏损,张三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协议终止,李四按约定补偿他8个比特币,如无法返还,则按照比特币相应成交价格支付人民币。

熊静介绍:“这个属于虚拟货币的交易,是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张三和李四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应该认定为无效。”

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他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我国早已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熊静介绍:“委托理财的标的应当合法。诸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能且不应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应当自行承担。”

民间委托理财,尤其是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理财比较容易引发纠纷。薛强介绍:“近两年审结二审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共125件,其中,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数量为110件,占比达88%;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案件数量为40件。”

投资有风险,决策应谨慎。如何擦亮眼睛,安全稳健理财?北京三中院民四庭副庭长谷绍勇提示,了解自身,提高风险意识。考察受托人的资质、能力、拟投资的产品,理性决策。避免口头委托、认真审阅合同、不要迷信担保。随时关注受托人运用资金、操作账户的情况,避免完全放任、失去监管;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固定和保存好证据。

“如及时下载电子合同、电子项目报告。如将沟通往来的微信、短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作为证据,投资者在保存截图的同时还应保留原始载体以备诉讼中法院核对,必要时可进行公证。”谷绍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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