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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交到60岁,那么如果人不到六十岁去世了,以前交的钱会怎么办?

2022-02-15 23:30 作者:湖北大老方 围观:

一、农村养老保险,也就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国家对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参保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实行自愿缴纳制度。个人缴费制度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二、在缴纳新农保过程中,参保人死亡的,可由亲属申请退保,但只能申请退还个人帐户金额,即个人缴纳保险金及利息。在领取养老金过程中,参保人死亡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金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目前很多地区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一般是按上一年度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一次发放12个月丧葬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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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奥保险交到60岁,那么如果人不到60岁去世了,以前交的钱怎么办?这也是一个涉及到千家万户的问题,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第一,农村养老保险的性质。

农村养老保险,现在已经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主要参保对象为城乡居民中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只要年满16岁的人员,如果不属于在校大学生都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实行个人缴费和国家、集体补助相结合的缴费方式,分为12个缴费档次,最低的每年缴费100元,最高的每年缴费2000元,国家补助、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没有统筹账户,缴费满15年,达到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一样,都属于我国社保体系范围内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两种制度之间,在退休前可进行转移衔接合并办理退休。

第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60岁前去世后,以前交的钱怎么办?

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果不幸在60岁前去世的,因为参保时个人缴纳的钱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没有统筹账户,所以对于个人或是家属来讲,是没有任何损失的,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资金,包括国家补助、集体补助都会全额退还给本人。同时如果缴费时间比较长的,除了个人缴纳的本金以外,个人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会退还给本人。比如生前每年缴纳1000元,缴费10年后去世的,那么产生的本金为10000元,国家每年补助是70元,10年补助700元,总计个人账户资金为10700元,加上相应的利息收入全部退给法定的继承人或是家属。

第三,部分地方还有丧葬补助金。

以前的农村养老保险,比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没有丧葬补助金的。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丧葬补助金制度。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从2014年才开始执行的,对于丧葬补助金制度的探索,目前各地区的规定是不统一的。但是像重庆市规定,在2015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中青年参保人员,在缴费过程中死亡的,在死亡后的30日内,其家属可以持火化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或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村委会出具的死亡人员关系证明等,可以到最后一个参保地的社保部门办理丧葬补助金业务。

总之,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交到60岁,如果在60岁之前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加上国家补助、集体补助及个人账户资金利息都要全部退还给法定的继承人或是家属,同时有的地方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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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缴费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如果不幸地在未满60周岁时去世,以前所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以及记账利息一起,全额由参保人的亲属依法继承,经济上不会因参保人的去世,遭受任何损失。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看《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规定。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共有三种:城镇职工基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别简称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居保、新农保。

2014年2月,国务院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明确授权,制订并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决定将城居保和新农保予以合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发布,有两个重大作用:1、从此时起,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只有两种,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说到底,我国的所有居民,除了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参保人之外的所有人,都属于城乡居民这一范畴,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经济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这个意义上说,题主所说的农村养老保险,肯定就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包括了两大类社会群体:城镇户口的无业居民,农村户口的农民。这也就意味着:没有正式参加工作经历的所有城市居民、没有正式参加工作经历的农村农民,在社会保险方面享受完全相同的政策待遇。这是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法律前提。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两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随时转化为另一种的,并非铁板一块,一成不变的。一切以本人的职业状况为根本依据,与户口类型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看国务院《意见》的规定。《意见》明确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是: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在缴费参保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大来源所构成。其中的集体补助因大多数参保人所在地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实没有资金来源。也就是说,基金来源实际上一般只有两个: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在享受参保待遇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并支付终身。分开来谈: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国家统一决定,地方政府可以在国家标准基础上适当地予以提高,国家也会适时地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最新的国家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93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国务院《意见》极为明确规定:“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也就是说:每一位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既包括了个人缴费,又包括了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还包括了集体补助,这几种资金来源全部统一记入了个人账户。另外,个人账户储存额,还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计息,这肯定会使个人账户总额随着缴费时间的延续,不断地增值。目前养老保险费的记账利率为8.31%,这比任何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要高得多。

更直白地说:城乡居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之中,包括了四种资金:个人缴费,政府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记账利息。不论资金来自哪一个渠道,最终都成了参保人的个人财产。无法从哪一个角度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济上始终不会吃亏。

再次,谈一下法律关于参保人死亡之后个人账户余额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这条规定,实际上包括了三个基本问题:支取时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余额的性质。按照这个规定,个人账户余额肯定属于参保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假如参保人不幸去世,就必须按照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规定,由其法定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这里之所以采用个人账户余额这个法律术语,原因其实十分简单: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时间是确定的,即必须年满60周岁时,没有年满60周岁时一律不能领取。法律这样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肯定就会发生以下三种情况:

1、尚未年满60周岁,正在缴费参保期间。这时候的个人账户余额,其实就是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集体补助、账户记息四项的总和。也就是说:尚未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不幸去世,其继承人可以领取的是: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的储存总额。

2、参保人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至计发月数139个月(即71周岁又7个月时)期间,己开始正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随着时间的不断延续,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会不断地减少,到领了139个月时,个人账户已彻底为零。参保人在此期间死亡,其继承人只能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剩余部分。

3、从参保人年满71周岁又8个月开始,参保人肯定可以继续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但参保人在此期间去世,个人账户余额已经为0,其继承人当然就没有余额可以领了。

显然,这是一个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大而不断变化的连续过程,切不可一概而论。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农村养老保险,交到60岁,那么如果人不到60岁去世了,以前交的钱会怎么办?综合以上的介绍,可以很简单地得出结论:如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未满60周岁之前极为不幸地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也可以称为遗属)完全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到社保局领取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储存总额。这其中,既包括了个人缴费,又包括了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还包括了个人账户的利息。

总之一句话:人死不能复生,但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余额,是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的个人财产。换一个角度说,就是:如果参保人不幸地去世,并不会因其死亡导致已缴的养老保险费无法收回。因此,所有的城乡居民,都应该放放心心地去缴费参保。

何况,《社会保险法》还规定,参保人去世之后,还可以另外领取一份丧葬补助金,大多数地方的具体金额,是12个月当地标准的基础养老金。一定要记着一同领取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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