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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行炒股(工行员工可以炒股吗)

2021-12-26 18:04 作者:经济观察报 围观:
工行客户经理涉嫌骗贷近4亿 炒股赌博巨亏3600余万元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沈述红 3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贷款诈骗案的一审和二审裁定书。

一审裁定书显示,被告人王爱萍共骗取贷款27次,总金额3.937亿元。案发时,他尚有8780万元没有归还,其中部分资金用于赌博、炒股、购买高档进口轿车等支出,其中炒股亏损2000余万元,赌博亏损1600余万元。一审判决,王爱萍因贷款诈骗罪被判14年,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另外一位被告人——为王爱萍骗贷提供空壳公司的苟天亮获刑9年有期徒刑,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不过,根据王爱萍等贷款诈骗罪二审裁定书,王爱萍和苟天亮都提出了抗诉,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凭三家空壳公司骗贷近4亿

一审裁定书显示,出生于1985后的被告人王爱萍,男,捕前系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分行法人金融业务部客户经理。在此期间,他对自己分管的客户贷款资料、项目评估资料、抵(质)押物(权)及其他资料,有收集、系统录入及报送审批的职责。

另一关键人物苟天亮生于1989年,男,捕前系大竹县云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竹县光亮商贸有限公司、大竹县天府鹏辉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过,这三家公司均系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行为。

2013年底,王爱萍、苟天亮经他人介绍相识,苟天亮想通过王爱萍以房产抵押方式在工商银行申请贷款未果。

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苟天亮叫被告人王爱萍以大竹县光亮商贸责任有限公司的名义帮自己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申请贷款,并将公司的资料交给被告人王爱萍。

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王爱萍伪造资料,以大竹县光亮商贸责任有限公司的名义贷款1080万元,但没有给被告人苟天亮,而是全部用于偿还自己的欠款。此后,为了偿还此笔贷款和满足其他开支,被告人王爱萍继续伪造贷款资料,以他人所有的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申请贷款,并用偷窥到的密码进入贷款审批系统,冒充领导审批贷款。

到2016年8月30日案发时,被告人王爱萍采用前述方式,用大竹县云帆商贸有限公司、大竹县光亮商贸责任有限公司、大竹县天府鹏辉商贸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华望塑料有限公司的名义贷款共计27次,总金额3.937亿元。

其间,在2015年5月,被告人王爱萍告诉被告人苟天亮,以大竹县光亮商贸责任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到1000万元贷款,并在扣除苟天亮的欠款后,将720万元转入苟天亮的个人账户。

2016年8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检查贷款业务时,发现被告人王爱萍经办的质押贷款资料存疑而案发。二审裁定书显示,案发时,被告人王爱萍所贷之款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正常归还贷款3.06亿元,尚有8780万元没有归还。

王爱萍以大竹县光亮商贸责任有限公司名义所骗最后一笔贷款2800万元、以大竹县云帆商贸有限公司名义所骗最后一笔贷款2990万元、以达州市通川区华望塑料有限公司名义所骗最后一笔贷款2990万元,合计是8860万元,但是其在投案前,银行系统从光亮公司账上扣除了80万元贷款本金,所以实际未偿还金额是8780万元。

部分骗贷款用于炒股致巨亏

根据一审裁定书,在王爱萍未归还的8780万元贷款中,用于支付骗贷资金利息及费用510.58万元;为了防止骗贷行为暴露,代达州市环达利废旧塑料回收有限公司还贷款本息1364.91万元、代达州市天盟塑料有限公司还贷款本息1263.05万元、代达州市兰鑫食品有限公司还贷款本息177.20万元,共计2805.16万元;给付被告人苟天亮贷款1000万元、借款400万元;其余贷款被其用于赌博、炒股、炒原油、炒贵金属、购买高档进口轿车等挥霍一空,至今无力归还。

根据王爱萍的供述,其从工商银行贷款的资金去向是:

1、炒贵金属,以雷某的名义在重庆工行办理的银行卡在一个平台投入资金约1200万元,撤出资金后亏了约400余万元;

2、华西、西藏证券投入累计4000余万元,后撤出股市约亏2000余万元;

3、赌博(赌球、百家乐)、打麻将2000元底,64000元封顶,庄家带马翻番,共计输1600多万元;

4、代达州市天盟塑料公司、达州兰鑫食品公司、达州市环达利废旧塑料回收还贷付息,约2700多万元;

5、苟天亮陆续拿走1500余万元;

6、银行扣贷款利息,具体数额不清楚,以银行记录为准;

7、自己的建行卡还有50万元,周涛借款80万元。

而苟天亮拿到728.005万元贷款和400万元借款后,并没有用于公司经营,而是将其用于投资证券市场致亏损245万元、炒期货致亏损175.72万元,其余用于还债、为他人购房等开支。

在一审裁定书中,王爱萍表示,通过第一次贷款炒期货和部分进入股市亏损以后,他就和苟天亮商量通过继续贷款的方式,将贷款资金用于炒股,因为股市的利润比较大,回收也快,当时他们就想通过这种方式挣钱,然后将资金用于填补上一次贷款的缺口。彼时他们商量的就是继续由苟天亮找一家公司来办理质押贷款,苟天亮就找的大竹县天府鹏辉商贸有限公司来进行质押贷款。贷款的主要资金还是进入到股市、炒贵金属、赌博等方面。

2017年9月14日、2018年3月21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最终确定了一审裁定。

根据一审裁定书,王爱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贷款87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至今未归还;其中,苟天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金额1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至今未归还,二人行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金融机构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决如下:

1、王爱萍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2、苟天亮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3、对冻结在案的赃款和查封扣押的物品,依法处理后,用于退赔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

4、对未追回的被骗贷款,责令王爱萍、苟天亮以各自的参与数额为限予以退赔,返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

不过,2018年底,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王爱萍等贷款诈骗罪的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王爱萍和苟天亮都对一审提出了抗诉和不服。

其中,王爱萍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法院定罪量刑依据是错误的等为由,提出抗诉。同时,二审裁判书还显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错误认定王爱萍贷款诈骗金额为8780万元,其贷款诈骗金额应为4974.84万元;王爱萍的行为还应构成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金额为34395.16万元。

苟天亮也提出不服,以其主观上不明知,没有与被告人王爱萍共谋实施骗取银行贷款,所有的贷款行为都是被告人王爱萍一人完成的,其行为不符合贷款诈骗罪规定的五种情形,不构成犯罪等为由,提出上诉。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并发回此案一审法院——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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