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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炒股怎么算盈利(炒股盈利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2-02-24 10:40 作者:九川商学说 围观:

郭总常年在外经商,与妻子冯女士聚少离多,两人感情日渐冷淡,准备结束这段婚姻。在财产分配上,两人出现矛盾。第一个矛盾:郭总在婚前持有国内某家公司的股权,婚后郭总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股份置换协议》,取得美国某公司50万股股票,后来这家公司宣布每一份普通股新增两股,也就是说,郭总持有普通股150万股。郭总认为这150万股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是冯女士认为,《股份置换协议》是在婚后签订的, 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第二个矛盾:郭总婚前持有25万股股票,婚后因忙于事业,疏于理财,一直没有操作。离婚时股票市值40万元,郭总认为这个股票增值属于个人财产,而冯女士认为也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先看我国现有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利息和自然增值归一方所有。

二者乍看似乎前后矛盾,其实不然。关键在于如何区分收益和自然增值。

收益是个人或企业通过投资参与经营活动获得的报酬,而自然增值是不需要人为操作而自然增加的价值。在明确二者的概念之后,让我们将目光再转回郭总和冯女士身上,将上述问题分两方面进行解读。

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1.关于郭总的事情 150 万股普通股

郭总婚前持有国内公司的股权,属于婚前财产,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转让股权及取得美国某公司股票的行为。股票市值的增值变化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与郭总人为操作有极大关系。因此股票增值部分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关于郭总的40万元股票市值

郭总婚前持有25万股股票,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进行认为操作,最后市值是40万元,属于自然增值,因此算作个人财产,不能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婚后产生的收益到底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解决起来也许情况会更复杂。最后,我们参考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倾向的意见:一方婚前购买的股权、基金等,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交易行为,那么获得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这期间没有交易操作,那么离婚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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