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羽科技-解读点评影视小说作品

微信
手机版

替老公炒股还的钱(老公炒股亏钱)

2022-01-23 20:32 作者:律视微言 围观:
婚内借给丈夫50万元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离婚后这钱还能要回吗?

编辑 / 安然

排版 / 小荆

---

听到夫妻之间借钱,大家可能都觉得很好笑,那不就是从左口袋到有口袋吗?钱两个人一起赚,两个人一起花,还谈什么借呢?但事实上,夫妻之间也是可能存在借贷关系的……

01案情简介

程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9月登记结婚,婚内育有一子,双方未就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约定。

婚内借给丈夫50万元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离婚后这钱还能要回吗?

2017年1月12日,程某至兴业银行填写《个人汇款及无卡(折)存款申请表》,向蒋某名下兴业银行账号尾号7118账户存款500000元,该申请表用途及附言一栏手写注明:转账借款,兴业银行交易流水单亦显示汇出用途为“转账借款”。同日,蒋某向程某出具手写《欠条》,内容为:今欠程某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于2017年9月1日前还清。后蒋某将该50万元分十笔转入其自己工商银行卡尾号0532账户,同日又将该50万元分五笔转入名下长江证券公司账户用于炒股,后此款亏损。

2019年,蒋某与程某协议离婚,离婚时蒋某并未归还该款项,双方亦未就该款项进行处理。后程某向蒋某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蒋某返还50万元借款并相应支付利息。

02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结合欠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蒋某与程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蒋某应当向程某返还借款,但应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最终判决,蒋某返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蒋某与程某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蒋某称,欠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且其利用该款项炒股并非是个人投资,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主张其无需返还款项。程某上诉称其出借给蒋某的钱款来自其婚前理财,据此主张一审判决不应从全部借款中扣减50%。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程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亦被裁定驳回。

03本案争议焦点

1.程某给蒋某转账的50万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程某称其借给蒋某的50万元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理财收益,但基于金钱具有非特定物的特点,程某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系来源于其个人财产,加之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背景,故法院认定该笔出借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2.蒋某和程某之间能否成立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规定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但本案中,程某将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转至蒋某名下,用于蒋某个人投资炒股,蒋某也因此出具手写欠条给程某,应当视为双方存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合意,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蒋某不能以欠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为由,否认双方的借贷关系。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借款协议,借款方将款项用于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在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出借方不能证明出借款来源于个人财产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本质上是借款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因此在还款时应扣减其出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