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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母亲的账户炒股吗

2022-01-20 15:38 作者:中国经济网 围观: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又见券商员工违规炒股被罚,这名员工不仅借用母亲账号进行交易,期间还借用客户账户炒股,顶风作案遭到监管严厉处罚。

近日,天津证监局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国信证券营业部员工的廖婷清,利用母亲“苏某萍”账号交易67支股票获利逾9万元,期间还借用客户许某账户炒股,不仅没赚还倒亏一千多。合计被罚没18.55万元。

用母亲账号交易67只股票,还借客户账户炒股,交易金额上千万,这名券商员工遭罚

借用母亲账户炒股

持有、买卖67只股票

经证监会查明,廖婷清于从业期间,控制并使用其母“苏某萍”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67只,累计买卖成交金额3528.21万元,对应获利97353.13元(扣除税费后)。委托下单设备主要为苏某萍150×××629手机,该手机由廖婷清保管和使用。

廖婷清申辩称,在从业期间未操作过母亲的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其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操作“苏某萍”证券账户既是出于担心母亲的身体,也是迫于调查的压力,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所得为其母苏某萍个人证券账户自己的股票盈利,与廖婷清无关。

证监局认为,廖婷清在从业期间借用“苏某萍”证券账户并使用苏某萍手机下单买卖股票之事实,有廖婷清两次询问笔录、廖婷清与许某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取证程序正当,证据合法有效。廖婷清关于其未操作“苏某萍”证券账户交易股票的申辩,与在案主客观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借客户账户炒股亏损1891元

“许某”证券账户于2019年5月22日开立于国信证券天津滨海新区营业部。2019年9月16日和10月21日,廖婷清使用“许某”证券账户买卖“三德科技”,买卖成交金额197166元,亏损1891.03元(扣除税费后)。委托下单设备为苏某萍150×××629手机。

从股价表现来看,2019年9月16日廖婷清买入“三德科技”后,股价一路下跌,期间最大跌幅超过10%,10月21日廖婷清借股价反弹卖出,及时止损。

用母亲账号交易67只股票,还借客户账户炒股,交易金额上千万,这名券商员工遭罚

天津证监局表示,廖婷清于从业期间借用“苏某萍”“许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买卖成交金额累计3547.93万元,累计获利95462.1元(扣除税费后)。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廖婷清违法所得95462.1元,并处以9万元罚款。

账户实名制的监管力度加大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是不可逾越的执业铁律。虽然近年来行业有诸多争议,但新证券法依然延续并强化了相关规定。

新证券法中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此外,近年以来,监管部门对账户实名制的监管力度正在不断加大。矛头主要指向两类:一是非法证券活动,如非法出借账户、非法代客理财等;二是利用证券账户洗黑钱等行为。

根据新证券法中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法律规制的对象从法人扩大到个人,今后任何人都不得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业内人士认为,未来对于个人出借账户的监管会更加严格,也会趋于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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