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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保本的判决(委托炒股保本有效吗)

2022-01-12 19:34 作者:胜诉律 围观:

民间委托理财保底无效,委托人自负相应过错责任

——民间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无效后,因委托人选择委托方式及履行注意义务方面的过失,对损失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标签:|证券|保底条款|合同撤销|胁迫|过错

案情简介:2007年,朱某将140万元交妹夫刘某以委托其炒股,刘某承诺做保本型理财。2013年,朱某持2011年刘某所签理财本金确认书诉请偿还余下理财本息。刘某称该确认书系受朱某胁迫所签,当时朱某有抓其胸口衣服动作

法院认为:①案涉理财本金确认书系在刘某受托行为造成巨大亏损后所作,依其内容看,确认了之前的委托行为为保本型理财,即保证朱某本金不受损失。该约定既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和公平原则,又扰乱了国家金融、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故应认定无效。保底条款无效,该理财本金确认书亦无效。②“胁迫”,是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巨大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即:一有暴力行为,包括软暴力;二“胁迫”所致内容违背其真实意思。从刘某提供的录音证据以及双方陈述看,当时刘某至朱某家中协商解决亏损如何承担事宜,期间朱某有抓刘某胸口衣服动作,被人劝下,并要求刘某写下解决方案后才能离开。对于当时朱某措词激烈、情绪激动,刘某也承认责任不在朱某,对朱某的激动表示理解。对于朱某“暴力”行为,事后刘某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对于刘某认为被“胁迫”而写的理财本金确认书,其在一年时效到期前一天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但在诉前调解阶段,刘某即撤回起诉未正式立案,即刘某以自己行为放弃行使撤销权。从录音证据内容看,理财本金确认书并未违背刘某真实意思表示。③刘某在整个受托行为中,未能及时控制风险,导致朱某委托资金大额亏损,并对朱某隐瞒,造成朱某未能及时止损,对此,刘某存在过错,应对朱某资金亏损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朱某放任刘某操作,一味听信刘某所述亏损不大的说法,而未注意其资金亏损的严重程度、及时控制风险,朱某亦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刘某偿还朱某损失的70%即59万余元。

实务要点:民间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无效后,因委托人选择委托方式及履行注意义务和及时止损方面存在过失,对损失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虹口区法院(2012)虹民五(商)初字第220号“朱某与刘某等民间理财纠纷案”,见《朱明惠等诉刘岐明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民间委托理财、保底条款)》(张毅、王潇),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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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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