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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可以炒股么(投资顾问可以自己炒股吗)

2022-01-09 16:47 作者:壹口合规 围观:

原创 小壹口 券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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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投资顾问处罚案例及相关的展业要求

“2020年底,证券从业人员近35万人,专业素质持续提升,呈现高学历、年轻化、专业化特征”,5月22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证协第七次会员大会上如是说。

投顾成为从业人数最多的岗位

往前追溯,2010年证券从业人数突破20万,至2020年这一数据已上升至33.2万,10年增长近60%。而在从业人数高速增长的过程中,投资顾问的增长显然是其中最亮眼的一个:10年扩容16倍,成为人数规模第一大岗位。

证券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目前券商投顾人数为63378人,2010年底该数量仅为3882人,10年来增幅达16.33倍,且这一增长趋势有望延续。2020年底,投顾人数达到60929人,五个月的时间投顾人数即增加了2449人。

随着投顾人数的大幅扩容,一大批投顾新人走上新的岗位。投顾作为经纪业务条线中含金量比较高的一个工种,其工作内容决定了,无论是从客户角度还是监管角度,都对其提出了更多、更细、更严的要求和限制。

行稳方能致远。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壹口梳理了2019年以来投顾相关的处罚案例及执业规范,供大家参考,抛砖引玉,作为警示提醒。

2019年以来投顾违规案例汇总

违规炒股、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等违规行为,是所有行业从业人员共性的违规行为,投资顾问也多有参与,本文就不再梳理。下面的案例主要是聚焦在与投顾业务开展相关的违规行为。

1.2020年12月,青岛证监局对某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吕某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其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未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介绍他人操作客户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并提供传递资金账号及密码等便利的情况。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2.2020年5月,深圳证监局对某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卢某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其存在:未能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3.2020年4月,北京证监局对证券投资顾问朱某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其存在:在电视节目中对特定股票作出确定性的持有建议,同时对风控软件功能存在误导性表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4.2019年10月,吉林证监局对某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其存在:承诺客户本金不受损失并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总体来看,投顾人员在展业中违规处罚的数量还是比较少的(亦或壹口汇总的不全),但是依然需要保持足够的职业敬畏。今年4月7日,证监会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对网友“关于打击证券公司收费荐股乱象的建议”的答复:“针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存在的虚假、误导性宣传,或存在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服务协议约定不一致等情况,证监会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投资顾问展业的监管要求

规范投顾业务的主要法规有两个:《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2020年,证监会对这两个规定均进行过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新证券法,取消了有关的备案事项,删除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删除了《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第一个规定比较常见,稍后重点说,先说第二个规定。这个规定内容不多,一共九条,主要内容就是把“荐股软件”纳入投顾业务范畴并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

下面重点说一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该规定是规范投顾业务的专门法规,是投资顾问展业的根本遵循,十分重要,尤其是下述几个条款对投顾展业提出了非常具体和明确的要求:

1.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2.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3.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4.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7.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8.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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