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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炒股新规

2022-01-05 18:25 作者:证券时报 围观:

作者:程丹 唐维

7月1日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办法》强化对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卖者有责”的要求,《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办法》定位于适当性管理的“母法”,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规范,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随后,包括深沪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等均发布了各自的指引与细则。

1. 五类五级

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

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

各个类型投资者可以购买的产品分别为:

C1型:R1级

C2型:R1级、R2级

C3型:R1级、R2级、R3级

C4型:R1级、R2级、R3级、R4级

C5型:所有产品。

此外,C1型中,还有一类“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类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2.新老划断

需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a.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b.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无需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例子:股民小王,可以继续买卖股票及风险等级不高于股票的产品,但当购买比股票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时,比如结构化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则其所在券商需要按照《办法》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

3.交易自由

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4. 特别保护

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

普通投资者享有特别保护:

一是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二是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是向普通投资者进行规定情形下的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五是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规则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6.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主要是通过对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信息进行了解。投资者在不同机构获得的评级可能有差别,但不应相差甚远。

7.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出现不正当竞争,给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提供高风险产品,或低者高评或者高者低评,这都是机构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表现,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付出代价。

8.从协会提供的业务模板来看,新进入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要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适当性匹配意见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等内容。

9.投资者的评级分级是可以调整的。

以下是具体品种的适当性管理:

证券

沪深股市主要作了两点修改:

a.退市整理个股交易权限。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b.港股通开通权限。开通港股通时,账户内的资产在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施行前开通权限的投资者,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可继续参与交易。

新三板作了三点修改:

a. “500万元”资产门槛不变,但“证券类资产”标准修改为“金融资产”。

b.准入资产规模的计算要求“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修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

c.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工作经历要求,将“证券投资经验”修改为“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将“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修改为“金融从业经历”。

基金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指引》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基金募集机构为适当性管理的主体。基金募集机构包括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两大类。

二是鼓励募集机构间的有序竞争。在遵照《办法》相关底线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募集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将适当性管理作为提升产品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的核心竞争力,提供差异化安排。

三是简化操作步骤和流程,减轻机构和投资者负担。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取消了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的更新要求、简化了投资者基金信息证明材料等,减化了给投资者带来不便的具体要求。

期货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指引将期货投资者分为两类:

1.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经营机构审核通过的,认定其为专业投资者。

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高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适当性义务:

(一)追加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二)向投资者提供特别风险警示书,揭示该产品或服务的高风险特征,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三)给予投资者至少24小时的冷静期或至少增加一次回访告知特别风险。

债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具体而言,2017年7月1日起,各类投资者允许的债券投资标的范围如下:

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填写转化申请书,提交符合转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经营机构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转化要求;

(三)经营机构同意投资者转化的,应当向其说明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经营机构不同意投资者转化的,应当告知其评估结果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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