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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合伙炒股(合伙炒股算不算集资)

2022-01-01 21:36 作者:南方plus客户端 围观:

宣称非常会炒股,并以每月2%至8%的高息为诱饵,27人受不住诱惑上当受骗。近日,廉江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侯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侯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6.8万元返还集资参与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起,被告人侯某某在廉江市设立“廉江市佳文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并集资炒股,该公司实际上已多年没有开展任何业务,主要雇佣邓某某等11人作为员工协助被告人侯某某进行集资及证券投资操作。为了筹集资金,被告人侯某某通过公司员工和朋友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进行传播、宣传,鼓吹其非常会炒股,炒股赚了很多钱,并以每月2%至8%的高息为诱饵,让投资人借款给其公司,说公司将资金投入股市,并保证按时支付投资人高额利息。被告人侯某某以此不问资金来源、不分对象、不设上限的方式向公司雇员和社会人员共27人借款494万元。

在非法集资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将借来的款项用于证券投资、支付借款利息、购买房产车辆、偿还个人贷款和日常生活挥霍。2017年5月16日,由于集资款已花费所剩无几,被告人侯进孔取出股市账户内全部资金48万多元,后逃匿到云南省昆明市,又将这48万多元用于炒股及日常生活挥霍光。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骗取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作出以上判决。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体现犯罪分子在实施集资诈骗时的常见行为。首先,犯罪分子鼓吹其非常会炒股,炒股回报可观,对投资人进行引导,并以高息为诱饵骗取集资款;其次,犯罪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大量人员广为散布虚假信息、制造声势。第三,犯罪分子会在初期使参与人初尝“甜头”,使被害人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最后,犯罪分子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令被害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要慎重选择投资渠道,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高息集资诱惑,不要盲目追逐所谓的高收益、高回报,切莫因贪失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媒体记者】刘稳

【通讯员】徐忠婵

【作者】 刘稳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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