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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帮炒股(帮别人炒股违法吗)

2021-12-31 15:25 作者:紫牛新闻 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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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证监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80后总经理助理苏某明私下与两位客户分别签订了《投顾协议》承诺保障本金安全,合同印章都是伪造的。结果亏掉了2000多万。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范晓林 文/视频摄制

两笔违规交易都亏了

他被证监局罚30万

据江苏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983年出生的苏某明,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5日任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原南京大光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其间他违规做了两笔代客炒股交易。

第一笔是2015年3月31日,蒋某玲与苏某明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2016年4月12日又与其签订《全权委托股票买卖协议书》日。通过上述协议,蒋某玲委托苏某明管理其证券账户,在协议期限内,苏某明使用蒋某玲证券账户买卖创兴资源、美都能源、和顺电气等股票,截至协议期满日2016年12月30日,买卖股票交易金额累计5800多万元,亏损67.09万元,苏某明未从中获利。

江苏证监局表示,经司法鉴定,《投顾协议》加盖的三枚印章即浙商证券投顾业务协议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浙商证券南京大光路营业部章均系伪造,且《投顾协议》及《补充协议书》存在多处不规范甚至有“保本收益”等违法违规表述条款,其实是金某华与苏海明个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

第二笔是另一位客户金某华也通过类似协议委托苏海明管理其证券账户,协议期内,苏海明使用金某华证券账户买卖中国人寿、四维图新、海得控制等股票,截至协议期满日,买卖股票金额累计8亿余元,亏损2230.7万元,苏海明未从中获利。

江苏证监局处罚书认为,苏海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蒋某玲、金某华的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情形。同时,苏海明存在严重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应当予以严惩。最终决定对苏海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2000多万亏损谁买单?

投资者怎样不被坑?

值得注意的是,苏海明代两位客户炒股,最终都以亏损了结,尤其是代金某华操作,更是亏损了2230.7万元。那么这笔亏损该由谁来承担?

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王云霞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表示,首先,依照《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据此,其私下签订的委托合作理财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其次,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苏某明是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明知法律禁止私下接受客户要求,仍然与其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存在一定过错,而蒋某玲、金某华明知苏某明是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仍然与其签订委托理财协议,造成协议无效,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具体操作上,要看协议双方的过错程度而作为担责依据。

尽管屡禁不止,但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证监会就“违规炒股”、“代客理财”等已开出至少20多张罚单,涉及光大证券、民生证券、东方证券等10多家券商。

委托进行“代客炒股”,投资者应如何“避坑”?王主任认为,“代客炒股”的运作模式本质上是一种需要特许经营资质的证券业务活动,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与客户订立关于“代客炒股”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即便有关主体具备从业资质,代客炒股中也不能做保底承诺。”法律人士提醒投资者保持警惕,别轻易相信“保底收益”的伪合同。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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