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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炒股分成(替人炒股分成 不担风险)

2021-12-29 14:54 作者:小风大 围观:

昨日,市民崔先生联系到《洛阳晚报》记者,讲述了自己最近的遭遇。崔先生说自己是职业操盘手,“看盘准,很少失手”。不久前,他受人所托帮其操盘,对方口头承诺盈利部分五五分成。看着账户里的钱滚雪球般越来越多,崔先生却怎么都高兴不起来,因为对方的承诺迟迟没有兑现……

若崔先生确定起诉对方,本案将成为晚报律师帮帮团律师为市民代理的首案。

【当事人自述】

代人炒股,我帮她净赚282万余元

《洛阳晚报》记者昨日见到了崔先生。他说,自己几年前是一名公务员,“因为有炒股方面的才能,所以辞职了”,话语中流露着自信。

崔先生说,他是职业操盘手,“看盘准,很少失手”。今年5月17日,经中间人苗先生介绍,他认识了女老板张女士。崔先生与张女士在苗先生的见证下达成口头约定,张女士为崔先生提供一个有562万元的股票账户作为本金,崔先生操盘炒股,盈利部分两人五五分成,当账户资金盈利部分超过本金数额的25%时,就需要清一次账。“我们都认识苗先生,所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崔先生说,那段时间股市行情很好,他接手的第8天,账户资产已增至1024万元,“我要求张女士按照承诺支付我231万元的报酬,但她此时支支吾吾地,弄得我心情很不好。到了第10天,账户里剩下883万元,我看她还不打算给我付报酬,就清仓了”。

随后,崔先生说自己多次向张女士催要160万余元的报酬,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来,在张女士的劝说下,崔先生再次入市,可因“欠款的事儿堵在心里,影响情绪”,又损失了几十万元,再次清仓时,账户余额为844万余元,净赚282万余元。“她应该支付我141万余元。”崔先生说。

【记者调查】

中间人愿当证人,提供证言

按照崔先生提供的信息,《洛阳晚报》记者于昨日上午分别联系了苗先生和张女士。

当《洛阳晚报》记者问苗先生:“崔先生帮张女士操盘赚了282万余元,但张女士没有如约付给崔先生141万余元,是吗?”苗先生回答:“嗯。”苗先生还表示,如崔先生决定起诉,他愿意提供证言等证据。

《洛阳晚报》记者随后联系了张女士,她表示自己认识崔先生,但没有让其帮她炒股,也没有盈利分红一说,然后匆匆挂掉了电话。

【律师分析】

口头约定存“漏洞”,证据有效可维权

崔先生说,他的手机中存有多段与张女士的通话录音。“我对她已经不抱什么希望了,接下来我考虑起诉她,请晚报律师帮帮团给我推荐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崔先生说。若崔先生确定起诉,本案将成为晚报律师帮帮团律师为市民代理的首案。

对于此案,律师们有何看法?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浩认为,崔先生和张女士的口头约定存在一些“漏洞”:在崔先生所述属实的情况下,崔先生按照约定进行投资且达到25%收益,符合分成约定的要求。此时,对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分成。对于分成比例的约定,因崔先生并不对投资承担风险也没有提供资金,全部风险由对方承担,在此情况下,五五分成有失公平,对方如果有异议可以要求变更口头协议内容。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维补充说:本案属于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合同法规定,通过口头约定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结合本案,崔先生的证据主要有苗先生的证言和录音证据,司法实践中,对于证人证言需考虑证人人数、证人与双方的关系、证明范围等因素;对于录音证据,需考虑录音主体、录音所能够反映的内容等因素。此两类证据均不属于证明效力较高的证据种类,然而,在本案中,若是两个证据均能证明存在委托理财、共享利益的事实,并且能够相互印证,崔先生便可通过诉讼进行维权。(洛阳晚报记者 王若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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