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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炒股(乌鲁木齐炒股时间)

2021-12-27 10:37 作者:乌鲁木齐晚报 围观: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绕饶俊华 通讯员毛博)乌鲁木齐老股民方先生炒股21年,却遭遇了滑铁卢,他在一家证券公司购买了67万余元的互联网B基金,不到半月就亏损40万多,他以未告知风险为由,将证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损失。

3月28日,沙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证券公司并不存在过错,一审判决驳回了方先生的诉求。

2008年,方先生在一家证券营业部填写了开户申请表,申请开设资金账户。2013年11月,方先生在该营业部又填写了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并与营业部签署了信用客户合同书及其附件。

2015年7月6日,方先生通过自己开设的资金账户,在股票交易市场购买了互联网B基金共1056200股,金额为67万余元。没想到,仅仅过了一周,同年7月13日,互联网B发生下折,下折后只剩208968股,方先生将剩余基金全数卖出后,金额损失了420309.57元。

今年2月7日,方先生将该证券公司告上法庭。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时,没有告知互联网B的证券类型及风险程度。”方先生称,他炒股这么多年,只知道股票每日涨跌幅10%限制,从没听过或见过一个交易日下跌70%-80%的证券类型品种。事后,他通过查询才得知自己所购买的分级基金B,具有一定条件下发生大幅减少份额的功能。

方先生认为,证券公司将风险极大、计算极为复杂、操作难度大,连专业人员都说不明白的具有可能亏损本金的分级基金B与其它股票混为一体向社会公开出售,尤其是自己在购买时,对方违反了必须告知产品性质以及可能亏损本金的风险,也故意不对自己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的证券公司辩解说,方先生购买的基金是上交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不属于自己方代理,该基金是方先生通过自主方式购买,且该基金类似于股票每时每刻在波动。在方先生购买基金前就有风险公告,方先生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操作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其是公开方式买入,公司对风险都有提示,因此不同意方先生的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方先生在证券公司开设资金账户,并通过该资金账户买卖互联网B分级基金,双方形成证券经纪关系。方先生在开立资金账户前,接受了证券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测评结果为“积极性投资者”,且方先生是自主操作购买,其在买入互联网B基金时,证券公司承担的是证券经纪功能。另外,在方先生开立资金账户时,证券公司员工已通过《风险提示书》向方先生提示风险,在方先生购买基金后,又通过QQ向他发送了风险提示公告。因此,方先生在公开证券市场上买卖基金,应对自己的投资选择自担风险,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经纪商,未违反自身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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