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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十九条电影剧情「梳理」

2022-03-24 21:10 作者:问道有诚律师事务 围观:

前 言

生产制造行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具有高关注度及相当的公共属性等特征,生产制造活动中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因此,应当规范生产制造活动,落实责任到人,充分保障生产制造者的安全以及生产制造活动的有序运行。我国《刑法》主要有16个相关罪名规制各类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本文作为系列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及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一)罪名解读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中增加的一条规定。个别生产经营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生产作业,有的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设施。而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延误了抢险救援的时机,使得本来可以避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未能幸免,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为严惩这种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将其规定为犯罪予以刑罚处罚。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共犯论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刑事合规建议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企业仍不能忽视此类行为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风险。企业应当建立高效的事故内部报告制度,做好员工处理突发事故的培训,树立紧急情形下的救助意识与规范,在事故发生时严格按照相应制度报告,并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以防刑事风险的产生。

(三)典型案例:(2017)黔0521刑初303号

2017年2月20日12时许,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公司”)下属的大方县猫场煤矿(以下简称“猫场煤矿”)在采掘作业活动过程中,顶板脱落,致煤矿工人高某、石某1华死亡,罗某被砸伤。事故发生后,猫场煤矿矿长黄庆在该煤矿组织救援的同时,向神华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猫猫场煤矿的总经理杨世文及该煤矿的承包人杨某1报告,而未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政府报告事故,后杨世文打电话向神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国荣汇报此起安全事故,亦未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政府报告事故,当时,神华公司高层相关领导召开重庆冠诚公司并购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后的交接会议,杨国荣亦未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政府报告事故,而是当场在会议上提出发生此次事故的情况,同时与潘峻提出此次事故报不报的问题,神华公司决策层并未明确是否向有关部门和政府报告此次事故,而是决定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刘某2、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大方县猫场煤矿负责人潘峻到猫场煤矿处理此起事故。杨世文打电话向杨国荣汇报后,以“保矿保人”为由与猫场煤矿矿长黄庆、副总经理周某商量,决定不将该起事故上报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并安排人员与死者家属、伤者协商私了此起事故,黄庆又组织人员销毁伪造猫场煤矿灯发放记录等资料,逃避事故核查。当日下午,黄庆、杨世文联系猫场煤矿承包人杨某1,向其借400万元处理该起事故中死者、伤者赔偿事宜。杨世文将猫场煤矿事故报告杨国荣要求神华公司拿钱与死者家属私和,杨国荣以公司没钱为由让杨世文找杨某1借钱与死者家属私和,后杨某1答应借款400万元给神华公司用于与死者家属私了。当晚,刘某2、潘峻到达猫场煤矿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后,未向相关监管职能部门上报该起事故便擅自离开。2017年2月21日早上,杨世文、杨某1到神华公司,杨国荣以神华公司名义向杨某1借款400万元,杨某1将130万元存入龙某银行账户、将268万元存入死者高某亲属金某2银行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国荣作为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猫场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被告人杨世文作为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大方县猫场煤矿全矿工作,对集团公司全面负责的大方县猫场煤矿总经理;被告人潘峻作为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大方县猫场煤矿负责人;被告人黄庆作为大方县猫场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四被告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不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专业救援队伍未能及时开展救援,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之规定,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罪名解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筑工程是经济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项目,但是部分企业为牟取暴利,在建筑工程中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的危害了公共安全。对此,《刑法》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刑罚处罚。

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只能是相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直接责任的人员。且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才有可能构成本罪,并非违反国家规定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即可构成本罪。主要表现为不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不按技术标准施工及其他违规施工的行为。并且,需要强调的是,违规与重大事故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若无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另外,重大安全事故不一定要求损害他人生命健康,如果因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他人重大财产损失的,也可以理解成重大安全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刑事合规建议

该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在于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即构成该罪,否则不按照犯罪处理。因此,要有效防范该罪带来的刑事风险,企业应当严格对工程质量的把控,否则即便一时侥幸未构成重大安全事故,也难逃行政责任及民事法律风险。

(三)典型案例:(2020)豫1202刑初245号

2010年6月,三门峡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涧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南涧桥建筑集团)签订三门峡甘棠花园小区工程建设总施工合同。在河南涧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将主体工程建造完工后,三门峡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室外管网和室外散水(主体1.5米内)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王书当(现已因病死亡)带领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该施工队未按照图纸和要求进行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了施工问题后向三门峡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出,但该公司未予以改正。2016年6月3日,三门峡市甘棠路甘棠小区2号楼发生墙体裂缝,后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裂缝原因进行了调查和鉴定,经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三门峡市甘棠路甘棠小区2号楼出现裂缝的原因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室外管网等工程中未按照图纸和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引起雨水及生活用水下渗,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并作出该事件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结论。经鉴定,该事故造成经济损失4692917.8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晓锋作为建设单位三门峡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作 者 简 介

企业生产安全刑事法律风险简析(一)

张 亮

具有重大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实务经验,熟悉各类刑事法律及相关政策;现专注于刑事法律服务,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领域的辩护及与之相关的刑事合规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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