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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恋电影剧情「解析」

2022-03-20 03:11 作者:济宁市任城区检察 围观:
法律小讲堂丨电视剧《甜蜜》中的法律解析

法律小讲堂202107期

都市情感剧《甜蜜》讲述了都市女性田蜜由于丈夫自杀从一个养尊处优的富太太跌入生活谷底,不得不扛起替丈夫偿还债务的重担,后一路拼搏成长为一名金融理财师,并收获美满爱情的故事。

随着该剧热播,很多观众在沉迷剧情的同时不禁为女主角田蜜的遭遇所叹惜。在追剧的同时,也有很多网友针对剧中的继承、民间借贷等法律热点问题讨论火热。笔者结合剧情就其中的相关法律知识予以解析。

一、股东去世之后,其股权如何继承?

剧情简介

女主角田蜜的丈夫刘得恩因突发心梗,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其是甜蜜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因此,甜蜜科技公司的另一个股东和田蜜说,因为刘得恩去世,所以他的股权现在应当过户至你的名下,你就是甜蜜科技公司的股东了。那么,自然人股东的公司股权,是可以由其家人直接继承吗?

法律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剧中刘得恩是甜蜜科技公司的创始人,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那么其对甜蜜科技公司享有的股权属于其遗产。甜蜜科技公司的《公司章程》没有对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那么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公司股东的股东资格。剧中刘得恩的法定继承人只有田蜜,故田蜜是刘得恩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因此,田蜜有资格继承刘得恩的股权。

二、小额贷款公司对外借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高额利息是否需要偿还?

剧情简介

万信财务咨询公司得知刘得恩去世后,上门找田蜜要钱。万信公司总经理万百千告知田蜜,一年前刘得恩向万信公司借款200万元,月息10%,超过一年递增到20%,还约定了违约金,双方签有借款合同。

那么问题来了,第一,万信公司是否有借款资格?第二,月息10%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擅自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借贷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而没有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就以民间借贷为业的公司是不能从事放贷业务的。因此,实务中,若一个公司没有取得合法的放贷资格的话,那么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如公司是取得了放贷资格的公司,那么可以认定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则需要考虑利息的问题。上述法律规定,就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报价利率为3.85%,四倍利率是15.4%。剧中的万信公司和刘得恩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月利息为10%,那么年息就是120%,这个数目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的规定,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即便根据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也不得超过24%,超过了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律师建议

目前市场上的贷款公司鱼龙混杂,有些贷款公司没有放贷资格,其实质上是一个催债公司,利息远远高于法律规定,并且现在一些贷款公司为了规避利息高的问题,常常把利息金额变相为收取手续费,利息是按照法律规定正常收取,但是手续费较高。建议大家谨慎向这些没有资质、不正规的贷款公司借款。

三、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

剧情简介

田蜜决定接手甜蜜科技公司以后,为了找到公司原来的骨干员工杜鹏,决定去北京亲自请他回到公司。但在过程中,本准备乘坐飞机的田蜜却成为“老赖”,无法乘坐飞机、高铁,不得不开车前往。

常胜感叹道:“拿着你的身份证人家不让买飞机票,也不让买高铁票,只能开车去了。”由于田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欠下债务无法偿还时,需承担相应后果。!!!那么,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欠下债务无法偿还时有什么风险呢?

法律解析

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

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对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限制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2017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综上,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主体只能是被执行人,公司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可能会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此可知:进行信用惩戒的主体,只能是在法律上具备独立主体资格的公司,而不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等。

因此,当公司对外有不能清偿的债务而作为被执行人时,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来承担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被执行人,因而只能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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