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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有哪些,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

2023-11-25 17:03 作者:岑岑 围观:

企业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哪些?

如何防范环境违法风险?

来看看吧!

再次提醒大家,

永远不要低估环境侵害,

企业规避环境违法风险。

真的很重要!

环境行政处罚的力度在不断加强。

环境违规可能意味着

巨额罚款,行政拘留,

查封、停产、关闭

甚至环境犯罪!

在保护环境之前,

不是每个人都吃瓜,

无论是企业主还是普通员工,

会受到影响!

企业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哪些?

1.未批先建;

2.未经检查或验收而弄虚作假的;

3.无证排污;

4.未按要求使用燃料的;

5.私自架设暗管;

6 .非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

7.自动监控设施不规范或弄虚作假。

8.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异常;

9.过度放电;

10.未按要求进行自我监控的;

11.未按要求提交实施报告的;

12.伪造监测数据。

根据目前严厉的法律,

企业环境违规

将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1.新环境保护法

按日计罚、查封、移送行政拘留、限产等。

2.大气法、水法和固体废弃物法

超标排放:罚款100-100万元。

无证排污:罚款100-100万元。

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罚款10-10万元。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置的:10-10万元罚款。

3.两所高中的司法解释

细化、明确、降低监禁标准。公私财物非法损益30万元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被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从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5.转移到行政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且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采取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非法排放污染物,或者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逃避监管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关于惩罚的对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的主要获利者(老板)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策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高层)——厂长、经理或主管环保的副总裁、环保部长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者——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

7.关于限产和停产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产、停产、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典型案件

案例一:某家具公司因未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被按日处罚,暗中成立行政处罚案。

2016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对某家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南车间手喷漆室、面漆室正常使用,但配套的喷水+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抽风机未开启;

2.在南油磨车间油磨工序的水幕机循环喷淋池内设置一条白色PVC管通往车间外,拧开开关即可将喷淋废水抽至车间外的空 ground,此空 ground未进行硬底化。执法人员当天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

8月23日,执法人员直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改正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拆除白色PVC管道。

2016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发现该公司生产正常,南车间油漆间、手绘间正常使用,未使用相应的喷水+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油坊车间水帘机循环池原白色PVC管已拆除。

废气处理设施未开放↓

(滑动以查看完整内容)

案例二:某铝业公司废水超标行政处罚案。

1.2018年6月28日,公司一级污染物镍超标3.12倍;废水总排放口pH值浓度为9.90,铝浓度超标105倍。

2.2018年7月23日,公司一级污染物超标4.84倍;总废水排放口铝超标1.825倍。

处理处罚情况

1.2018年6月28日,责令公司改正,罚款31.5万元。

2.2018年7月23日,该公司对废水超标行为进行复查,责令改正,罚款32万元。

3.在第二次审查时,该公司达到了标准。

(滑动以查看完整内容)

案例三:某金属制品公司架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移送刑事案件。

2016年10月初,在专项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擅自设置三条暗管,将部分未经处理的碱洗、镀铬、封孔废水排放至场外收集池,再由一条约50米的暗管穿过农田排入运河。经监测,废水中铬、镍等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涉嫌环境犯罪。且该公司在农田中架设暗管,将废水排入雨水管,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法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恶劣,应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地取样↓

处理处罚情况

1.2016年10月,环保、公安等部门开展突击执法行动,现场控制4名责任人,取证并查封该公司。

二是2016年11月发现涉嫌环境犯罪,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调查。最后三人被判刑。

3.2018年9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佛山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益诉讼原告佛山市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环境恢复费、生态环境功能损害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共计738万余元,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滑动以查看完整内容)

企业环境违法风险

企业的环境责任在法律上有三个层面:

行政责任:具体形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产限排、责令停产整顿等。);责令经济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或取消相关资质。

民事责任:环境侵权理论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有污染行为,有污染后果。企业不能证明其污染行为与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除危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刑事责任:污染环境罪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细化了入刑标准,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

经济和社会影响:

1.违法信息披露;

2.将违法信息和处罚信息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电价和信贷利率;

3.绿色供应链;

4.环保达标与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遴选挂钩。

如何防范环境风险?

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从“我要守法”到“我要守法,自管自证守法”!

(积极规范履行自行监测、运行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义务的排污企业。,减少环保现场检查执法频次,优先考虑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改扩建,纳入不利大气扩散应急减排条件下的豁免名单,给予正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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