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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深夜在操场被外卖员捂嘴强奸,胆大包天,事后居然还要加微信

2023-10-31 06:13 作者:岑岑 围观:

受害人是贵阳的小玲(化名)。凌晨独自回家的路上,她不幸遇到了一个男人。男子将小玲的裤子拖到她下面,用手捂住她的嘴,强奸了她8分钟。过程中有行人经过。

事后我居然加了小玲的微信。小玲怕再次受到伤害,只好同意。

事发当天,小玲和朋友聚会到凌晨四五点。回来的路上,她注意到有一个男人跟着她。小玲回头看了那人一眼,那人假装没看见。小玲突然觉得很害怕。

再加上当时是深夜,街上也没什么人。于是小玲加紧脚步向自己的小区跑去,但小玲跑了10多米,就被后面跟着的男子追上了。然后这恐怖的一幕发生了!

据当事人小玲事后说:

他当时捂住了我的嘴。

他的手上沾满了袜子。

他自己的袜子,然后捂住我的嘴,然后把我拖到操场上,上面放着圆凳。他把我按在那里,强奸了我。

然后他把我裤腿下面的裤子脱了,有人路过,然后他就蒙住我的眼睛,捂住我的嘴。

事情发生得太突然了,小玲吓坏了。她在这个操场的凳子上被侵犯了7、8分钟。小玲看到路人试图求助,但该男子威胁小玲不要喊,否则就让她好看。

令小玲没想到的是,男子侵犯小玲后,想加小玲的微信。小玲害怕了就不得不做。回到家,我把这件事告诉了朋友,朋友劝小玲报警。

小玲一开始不想报警,觉得太丢人,但在朋友的劝说下,也为了让坏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她报了案!

民警听男子加了小玲的微信后,让小玲通过微信约男子出来。经过三个小时的交谈,男子同意出来见面。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人一出现就被埋伏的警察抓住了。随之而来的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强奸妇女、强奸幼女;

(二)强奸妇女,强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或者强奸幼女的;

(四)轮奸二人以上的;

(五)强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对幼女造成伤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据该男子称,他是外卖员。当时他刚送完外卖,看到小玲一个人在街上。当时警察问他为什么加微信。男的说只是想交个朋友。他的做法和想法简直让人无语。

在此提醒女性,半夜出门,尤其是人少的地方。我们必须注意是否有人在跟踪我们。如果他们经常晚上回家,就有必要买防狼喷雾之类的辅助工具,或者一起走。避免不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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