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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社保断缴,连续工龄认定就要从0开始吗?

2022-02-14 09:13 作者:打听生活 围观:

社保断缴,连续工龄认定就要从零开始吗?我认为,政策法规没有这样的规定,这是毫无疑义的。这种认知与解读不仅是十分片面的,也是完全错误的,是压根上没有任何政策根据的无稽之谈,希望网友朋友们切忌上当受骗,不要人云亦云。

大家知道,社保断缴问题客观存在,时有发生,这是由特定的复杂原因所导致的。参保缴费是职工法定的职责与义务,也是对自已老有所养高度负责的投入。同时,社保缴费是在职人员真银白银的真实付出,它受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必然认可与严格保护,这是毋庸置疑的。

可见,所谓社保断缴后连续工龄,即参保缴费年限就要清零的认知和说法,那是多么的幼稚可笑与不靠谱!而现行国家政策与法律明确规定,职工在职期间的个人缴费,它的根本宗旨与目标指向,是为了老有所养,未雨绸缪,是在职人员劳有所得的一部分,是必要的老有所养权益“投资”,它的法定所有权是自然而然归于参保个人所有的,是受国家政策与法律所严格保护的,那怎么可能被随意清零呢?

总之,按照国家政策和社保法规规定,参保人员因故停保断缴后,继续参保缴费的,不管是在新入职单位,还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断保停缴前后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在内,是应该而且必须累计合并计算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依法依规计算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这是自然而然的。

感谢阅读,请点关注!欢迎广大读者和网友朋友们批评指正。

其他网友观点

工龄实际上是老概念了,跟社保缴费实际上没有关系。

最初的工龄,是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中提出的,主要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主要指的是在这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当然也包括按照组织安排进行转业等特殊情况的工作年限。当时的《劳动保险条例》仅限于100人以上的企业、工厂或者矿场。

工龄的定义,主要指的是职工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者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

195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退休制度将退休的覆盖范围扩大至国有、公私合营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国家在文件中明确了连续工龄的说法。连续工龄,计算方式参照本企业工龄。

连续工龄本意指的就是连续的,不能中断。如果是本人被企业开除除名、因判刑中的劳动关系或者本人自动离职,导致工作时间有中断的话,连续工龄都是要从重新就业开始计算。实际上,在过去我们转换岗位都是需要相应的调令。如果没有调令,即使工作时间连续,实际上连续工龄也要从重新就业开始计算。

连续工龄,主要是通过审核职工档案认定。

1986年国营企业就对新入职的职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养老保险个人缴费。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实际上是个人无须缴费,而由企业提取单位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费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是从1986年10月开始(个别地方有试点,时间更早)。

1991年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国有企业全面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对于国有企业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固定工人的连续工龄,是通过视同缴费年限的方式确认待遇。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类似于劳动保险条例的做法,由国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而不需要个人缴费。

实施养老保险缴费以后,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变为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而不再是过去的跟本人工资的一定水平挂钩,由用人单位承担终身养老责任。养老责任转为养老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法》同时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现在已经实施了养老保险制度,无论中断缴费与否,相应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都会是累积的,而不会清零。

其他网友观点

是这样的,这里的工龄应该叫做社保缴费年限,更为准确,因为如果现在工作期间没有缴纳社保的话,工龄也没有用。(当然,如果是在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推出以前就工作的话,那么连续性工龄就很重要了,因为这关系到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如果不是连续性工龄的话,恐怕就无法认定了)

社保缴费后,发生断缴的情况,缴费的连续性当然是没有的了,需要重新计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以前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里的钱就会清零,而是会累计下来的,这个影响就不是很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在地方的一些政策,比如说买房买车、孩子上学等等更社保缴费的连续性挂钩的话,那么中断社保可能就会让自己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权益了。此外,像一些地方,如果办理医保退休的话,对于缴费的连续性也有一定的要求,这些也同样需要注意。

@社保当家,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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